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“检察官,我们终于无债一身轻了(le)(le)!”近日,申诉人何某(mǒu)、牛某专门来到甘肃省庆阳市检察院,当面向(miànxiàng)该院办案检察官致谢。检察官发现,曾经满头白发的何某将头发染黑,看着年轻了不少,牛某的脸上也透着轻松。
何某、牛某身上的债务,源于(yuányú)一次“帮忙”担保。
2014年6月,梁某(mǒu)以修建羊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,向(xiàng)某信用社借款45万元,并找到自己的高中同学何某和自己的继妹(jìmèi)牛某提供担保。
2018年(nián)10月,截至借款到期梁某仅归还了(le)2500余元,该信用社(xìnyòngshè)遂将三人诉至法院,请求(qǐngqiú)判决梁某归还借款本息,何某和牛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法院支持了信用社的(de)诉讼请求。因梁某无力还款,法院便冻结了何某、牛某的工资账户并先后划扣了11万余元,而此时借款本息已高达72.5万余元。
“梁某借款后从未修建过(guò)(guò)羊场,也没人看见过他养羊。”拿到判决后,何某、牛某对梁某借款的真实用途产生怀疑。
2021年(nián)12月,何某无意中发现,梁某的(de)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两笔借款金额高度一致,且前一笔贷款的归还时间(shíjiān)与后(hòu)一笔贷款的出借时间仅差一天。在二人反复追问下,梁某终于承认,这次借款被用于归还2011年6月欠下的45万元信用社旧贷。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对于借款双方约定的“借新还旧(jiù)”,若保证人不知情便不承担(chéngdān)保证责任。2022年1月,何某(hémǒu)、牛某向(xiàng)法院申请再审。再审期间,二人(èrrén)让梁某出具了保证人对转贷担保不知情的相关情况说明。但同年8月,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属于“借新还旧”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。
2023年12月,何某、牛某向(xiàng)镇原县检察院申请监督。因该案较为复杂(fùzá),该院遂请示庆阳市检察院,两级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,围绕借款是否(shìfǒu)属于“借新还旧”、保证人是否知情等争议焦点开展(kāizhǎn)全面调查核实。
随后,办案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走访(zǒufǎng)信用社并调取了(le)借款的审批和发放资料(zīliào)。经比对,检察官发现,信用社出具的贷款调查报告中明确记载梁某借款的用途为“借新还旧”,但在何某、牛某签字的贷款发放通知单、同意保证承诺书上,借款用途却是“养羊”。经询问,信用社工作人员承认,梁某在旧贷到期后无力偿还(chánghuán),他们便与梁某商议(shāngyì)借新贷来偿还旧贷。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,无论是(wúlùnshì)梁某还是工作人员均未将实情告知何某和牛某。
2023年12月(yuè),镇原县(zhènyuánxiàn)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,建议对本案再审。2024年3月,法院以何某、牛(niú)某与梁某关系特殊,应对其(qí)经济状况及借款用途有所了解,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知情为由,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。
办案检察官再次梳理分析该案事实证据及法院不予采纳的(de)意见后认为,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案涉借款(jièkuǎn)为“借新(jièxīn)还旧”且保证人不知情(qíng),法院的推测性结论并无证据能够印证,不能推翻新证据,法院否定监督意见的理由并不充分,处理结果错误。
2024年5月,庆阳市(qìngyángshì)检察院决定对本案跟进(gēnjìn)监督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。同年6月,庆阳市中级法院指令(zhǐlìng)镇原县法院再审。同年12月,镇原县法院以同样的(de)理由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今年1月,在庆阳市检察院帮助下,何某(mǒu)、牛某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(shàngsù)。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,认为保证人何某、牛某虽与梁某存在熟人、亲属关系,但不能据此(jùcǐ)推断其知道“借新还旧”。3月18日,庆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,支持(zhīchí)何某、牛某上诉请求,免除了二人的连带保证责任。
(检察日报 南茂林(màolín) 刘芳 巩文鹏)


“检察官,我们终于无债一身轻了(le)(le)!”近日,申诉人何某(mǒu)、牛某专门来到甘肃省庆阳市检察院,当面向(miànxiàng)该院办案检察官致谢。检察官发现,曾经满头白发的何某将头发染黑,看着年轻了不少,牛某的脸上也透着轻松。
何某、牛某身上的债务,源于(yuányú)一次“帮忙”担保。
2014年6月,梁某(mǒu)以修建羊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,向(xiàng)某信用社借款45万元,并找到自己的高中同学何某和自己的继妹(jìmèi)牛某提供担保。
2018年(nián)10月,截至借款到期梁某仅归还了(le)2500余元,该信用社(xìnyòngshè)遂将三人诉至法院,请求(qǐngqiú)判决梁某归还借款本息,何某和牛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法院支持了信用社的(de)诉讼请求。因梁某无力还款,法院便冻结了何某、牛某的工资账户并先后划扣了11万余元,而此时借款本息已高达72.5万余元。
“梁某借款后从未修建过(guò)(guò)羊场,也没人看见过他养羊。”拿到判决后,何某、牛某对梁某借款的真实用途产生怀疑。
2021年(nián)12月,何某无意中发现,梁某的(de)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两笔借款金额高度一致,且前一笔贷款的归还时间(shíjiān)与后(hòu)一笔贷款的出借时间仅差一天。在二人反复追问下,梁某终于承认,这次借款被用于归还2011年6月欠下的45万元信用社旧贷。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对于借款双方约定的“借新还旧(jiù)”,若保证人不知情便不承担(chéngdān)保证责任。2022年1月,何某(hémǒu)、牛某向(xiàng)法院申请再审。再审期间,二人(èrrén)让梁某出具了保证人对转贷担保不知情的相关情况说明。但同年8月,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属于“借新还旧”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。
2023年12月,何某、牛某向(xiàng)镇原县检察院申请监督。因该案较为复杂(fùzá),该院遂请示庆阳市检察院,两级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,围绕借款是否(shìfǒu)属于“借新还旧”、保证人是否知情等争议焦点开展(kāizhǎn)全面调查核实。
随后,办案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走访(zǒufǎng)信用社并调取了(le)借款的审批和发放资料(zīliào)。经比对,检察官发现,信用社出具的贷款调查报告中明确记载梁某借款的用途为“借新还旧”,但在何某、牛某签字的贷款发放通知单、同意保证承诺书上,借款用途却是“养羊”。经询问,信用社工作人员承认,梁某在旧贷到期后无力偿还(chánghuán),他们便与梁某商议(shāngyì)借新贷来偿还旧贷。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,无论是(wúlùnshì)梁某还是工作人员均未将实情告知何某和牛某。
2023年12月(yuè),镇原县(zhènyuánxiàn)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,建议对本案再审。2024年3月,法院以何某、牛(niú)某与梁某关系特殊,应对其(qí)经济状况及借款用途有所了解,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知情为由,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。
办案检察官再次梳理分析该案事实证据及法院不予采纳的(de)意见后认为,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案涉借款(jièkuǎn)为“借新(jièxīn)还旧”且保证人不知情(qíng),法院的推测性结论并无证据能够印证,不能推翻新证据,法院否定监督意见的理由并不充分,处理结果错误。
2024年5月,庆阳市(qìngyángshì)检察院决定对本案跟进(gēnjìn)监督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。同年6月,庆阳市中级法院指令(zhǐlìng)镇原县法院再审。同年12月,镇原县法院以同样的(de)理由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今年1月,在庆阳市检察院帮助下,何某(mǒu)、牛某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(shàngsù)。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,认为保证人何某、牛某虽与梁某存在熟人、亲属关系,但不能据此(jùcǐ)推断其知道“借新还旧”。3月18日,庆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,支持(zhīchí)何某、牛某上诉请求,免除了二人的连带保证责任。
(检察日报 南茂林(màolín) 刘芳 巩文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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